中心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1-07-22
浏览次数: 59
来源: 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
作者:

 

为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是在学校教务处已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专门供给学校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包括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和委托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坚持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及修理人员的作用,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可用状态。

第三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项目实行校、系(含校属各单位,下同)、实验室(含生产车间等,下同)三级管理体制,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校级由学校教务处维护维修项目的论证、验收和检查工作;系级负责仪器设备维护维修项目的审定、协调、监督;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维护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教务处负责仪器设备维护维修项目的论证、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系(部、中心)负责仪器设备维护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仪器设备在做采购计划时,应当安排一定的维护维修专项经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经费在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中列支;一般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经费在系包干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实验室主任要及时组织力量查明故障(损坏)原因,并进行维修。如属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实验室主任应立即向系和学校教务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经维护维修保养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维护维修保养、设备校验要点记入设备维护维修档案,同时向系和教务处备案。设备维护维修档案作为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和报废处置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和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技术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护维修和保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是一项技术性强的专业技术工作,各单位应指定具有技术专长和专业知识价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与管理工作。未经实验室主任准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和检修仪器设备。各单位要通过业余教育、自学和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各单位要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事先向学校物资管理部门提出仪器设备维修项目报告,经论证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制度。对于无法维护维修使用和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人如实填写《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出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档案,经实验室主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物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奖惩制度

仪器设备的维修完好率列为仪器设备使用人年度考核指标。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单位和人员,学校或学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遗失、闲置浪费、被盗的单位和人员,学校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或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西南药用生物资源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