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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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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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且能单独具备使用效能的仪器设备,或不能独立使用的部件、附件但符合部分固定资产目录内的财产。

2、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人民币在800元以下、200元(含200元)以上;或单价不足人民币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

第三条 研用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障完成科研任务必备的物质条件。中心对仪器设备实行统一调配、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验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心根据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管理人员应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日常管理及维护负责。

第五条 中心各部门购置、自制、无偿调拨、接受馈赠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均应办理验收、建卡、建帐等财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实验室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帐目管理

第七条 凡购入、调入调出的仪器设备(包括报损报废和丢失的仪器设备)都必须及时办理入帐、销帐手续。

第八条 购入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都必须在实验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建立校级帐目。并由实验设备处开据入库单并在财产发票上签字,财务部门才予以办理报帐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使用计算机建立二级帐目和固定资产卡片,并将仪器设备标签及时粘贴在设备上。实验设备处应定期到各使用部门核对帐目,切实做到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低值耐用品帐、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建立仪器的使用制度、操作规程,使用人员或保管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基本技术训练,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记录。实验室人员应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标定,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许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需要增加功能或提高灵敏度而对仪器进行拆改或分解的,应事先由使用单位向实验设备处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或分解仪器设备者,中心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借出应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一般设备的校内互借由中心自行办理,借出校外须向实验设备处申报,学校批准。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四条 经技术鉴定或使用期满已丧失效能的仪器设备,以及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中心应及时向实验设备处提出申请,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西南药用生物资源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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