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和报损报废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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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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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必备物质条件,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为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了事故,使学校仪器设备受到损失,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实验、实习;

2、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或有关人员指导错误,管理人员保管不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及外借仪器设备;

4、粗心大意、大手大脚,造成损失浪费;

5、盗窃或巧立名目骗取设备器材;

6、有意制造事故,故意违反操作规程;

7、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被盗。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只赔偿部分或不予赔偿,不追究责任。

1、耐用期满仍在使用的设备器材,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

2、仪器设备易坏部件,在正规操作过程中发生了损坏;

3、仪器设备使用和存放缺少必要的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后仍造成了轻微损失;

4、确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原因,在正常操作过程中造成了损失;

5、因一时疏忽或因缺乏经验或因技术上的不熟练,在保管或使用中造成了损失浪费。

6、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准予报废处理

1、使用期满,又已丧失使用效能的;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格的;

3、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的淘汰产品;

4、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使用要求,又不易改作它用,失去使用价值的。

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处理程序

1、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领导报告并据实登记损失情况,由教务处、纪检、保卫及责任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批准执行。

2、给予经济赔偿处理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及时缴纳。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校领导批准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到期不缴纳或拒缴者,学生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或离校手续,教职工从工资或其他津贴中扣收并加收百分之十的迟滞金。

3、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教务、人事、纪检和责任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批准或转上级机关处理。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损坏、丢失被盗仪器设备,由教务、计财、使用单位复查核准后给予注销处理。

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处理程序

1、申请报废的单位须填写报损报废单,经中心主任签字,实验设备处组织进行核查,属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还须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报校领导批准。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计财处及中心办理帐、卡等有关手续。

2、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统一回收处理。

 

 

 

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