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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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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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心(实验室、中试基地),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中心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第一条  根据学校科研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及实习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和实习指导书、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及实习教学任务。

第二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中心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是拥有工商注册和独立法人、企业化管理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该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管全中心工作。该中心主要体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工程中心实验室逐步实行以各学科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各学科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同行专家、知名学者、中心领导共同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中心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中心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心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中心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中心分析测试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中心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中心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要逐步建立中心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中心实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中心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中心实验室负责人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至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中心实验室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西南药用生物资源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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